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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冲刺面授班讲义(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10  

2007年法制史讲义

 

天道酬勤,自强不息,

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我们成功!

——叶小川

 

                  

     

 

 

 

 

 

 

 

 

 

上篇:中国法制史

 

【考情分析】

知识点

真题回顾

考点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

晋时期的法制

西周至秦汉

时期的法制

06115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06116

汉代的《春秋》决狱

05115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05117

汉代肉刑的废止

05163

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

05164

中国古代法制的儒家化

04115

西周婚姻制度

03106

《法经》

魏晋南北朝

时期的法制

06163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04160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唐宋时期

的法制

06117

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则

05116

南宋时的诉讼制度

04159

唐宋时期的法典和法律制度

03138

《唐律疏议》

03139

宋代的继承制度

明清时期

的法制

06118

清代会审制度

第三节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的法制

04116

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

 

一、西周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这一思想西汉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二)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正确含义:庶人也受礼约束,贵族犯罪也要处刑,但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

4、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三)婚姻

1、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要件(

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  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

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继承

1、身份: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诸子均分。

(五)契约

    1、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

    2、借贷契约:傅别。

(六)“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七)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注意:以肉刑为主。

(八)中央司法最高长官:大司寇。

(九)诉讼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二、春秋战国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

活动。

2、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邓析:《竹刑》。

4、《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

贼、网、捕、杂[六禁,谐音:“他”(徒)披“金”戴“银”(淫)在“洗”(嬉)“脚”(狡)“城”足疗]、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5、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三、秦汉

(一)秦

1、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特别注意史料:“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2、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3、秦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4、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5、“具五刑”(死刑)。

6、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

7、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

8、最高司法长官:廷尉。

9、诬告反坐。

(二)汉

1、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4、《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5、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注意:景帝颁布《箠令》。

6、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司隶校尉(武帝时设立,负责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刺史(监察各州)。

7、汉: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3、《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4、《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注意:以官职折抵徒刑。

5、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6、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7、大理寺:北齐时设立。

五、隋唐宋

(一)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注意:以劳役刑为主。

(二)唐

1、唐高祖时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3、《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4、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5、“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注意:坐赃与职权无关。

6、唐律分死刑为绞、斩。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8、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9、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三)宋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

但篇下分门。

2、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3、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4、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5、契约:规定了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6、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刺配法(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7、审刑院:宋太祖设立,神宗时废止。

8、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9、翻异别勘。

10、《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元明清

(一)元:民族不平等。

  (二)明

        1、《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2、《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3、从重兼从新原则。

4、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5、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6、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

8、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州县审结笞杖案件。

9、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10、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注意:2007年新增考点)。

    (三)清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2、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3、清: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州县决定笞杖刑。

4、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七、清末、民国

(一)清末

1、变法修律: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各省设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根本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组织);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权利)。

           3、《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30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

           4、《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附录《暂行章程》。

           5、《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6、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7、领事裁判权:1843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

8、观审制度:原告是外国人。

9、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

(二)民国

1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

21914年《袁记约法》:总统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

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

(注意:《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下篇:外国法制史

知识点

真题回顾

考点

第一节

罗马法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发展

04161

《国法大全》

03108

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03134

罗马法的渊源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06120

罗马私法的内容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英美

法系

历史沿革

04117

英国衡平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