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自强不息,
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我们成功!
——叶小川
上篇:中国法制史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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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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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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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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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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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
晋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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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至秦汉
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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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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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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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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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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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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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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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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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肉刑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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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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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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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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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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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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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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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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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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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
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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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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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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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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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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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
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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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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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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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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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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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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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法典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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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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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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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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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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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
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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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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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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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国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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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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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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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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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这一思想西汉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二)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正确含义:庶人也受礼约束,贵族犯罪也要处刑,但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
4、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三)婚姻
1、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要件(六
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 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
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继承
1、身份: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诸子均分。
(五)契约
1、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
2、借贷契约:傅别。
(六)“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七)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注意:以肉刑为主。
(八)中央司法最高长官:大司寇。
(九)诉讼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二、春秋战国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
活动。
2、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邓析:《竹刑》。
4、《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
贼、网、捕、杂[六禁,谐音:“他”(徒)披“金”戴“银”(淫)在“洗”(嬉)“脚”(狡)“城”足疗]、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5、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三、秦汉
(一)秦
1、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特别注意史料:“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2、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3、秦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4、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5、“具五刑”(死刑)。
6、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
7、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
8、最高司法长官:廷尉。
9、诬告反坐。
(二)汉
1、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4、《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5、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注意:景帝颁布《箠令》。
6、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司隶校尉(武帝时设立,负责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刺史(监察各州)。
7、汉: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3、《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4、《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注意:以官职折抵徒刑。
5、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6、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7、大理寺:北齐时设立。
五、隋唐宋
(一)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注意:以劳役刑为主。
(二)唐
1、唐高祖时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3、《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4、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5、“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注意:坐赃与职权无关。
6、唐律分死刑为绞、斩。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8、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9、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三)宋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
但篇下分门。
2、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3、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4、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5、契约:规定了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6、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刺配法(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7、审刑院:宋太祖设立,神宗时废止。
8、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9、翻异别勘。
10、《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元明清
(一)元:民族不平等。
(二)明
1、《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2、《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3、从重兼从新原则。
4、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5、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6、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
8、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州县审结笞杖案件。
9、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10、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注意:2007年新增考点)。
(三)清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2、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3、清: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州县决定笞杖刑。
4、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七、清末、民国
(一)清末
1、变法修律: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各省设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根本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组织);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权利)。
3、《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30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
4、《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附录《暂行章程》。
5、《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6、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7、领事裁判权:1843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
8、观审制度:原告是外国人。
9、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
(二)民国
1、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
2、1914年《袁记约法》:总统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
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
(注意:《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下篇: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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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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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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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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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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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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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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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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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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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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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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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复兴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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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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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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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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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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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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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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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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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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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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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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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衡平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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