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法律法规>
 • 报名手续
 • 汇款查询
 • 报名须知
 • 报班咨询
 • 系列七:《2008年
 • 系列六:《百题精
 • 系列五:《卷四高
 • 系列四:《司法考
 • 系列三:《司法考
 • 系列二:《司法考
 • 系列一:《法学理
 • 精品内部辅导资料
 • 吴鹏-行政法(07
    欢迎来到律政济南分校,在这里不论您是否是我们的学员,都可以留下您的要求、希望得到的信息类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QQ号等资料,我们会在第一时间把资料和讯息传达给您。
          点击留言>>
律师法: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01  

律师法: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为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修订后的律师法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律师法针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部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此外还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联系电话: 0531-82226307 87964848 13808939676   电子邮箱:jinanlvzheng@sina.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地址:济南市济微路100号济南大学(西校)法学院第四教学楼第七层模拟法庭
乘车路线:市乘9(支)、21、86、86(支)、K92、K94、102、104、201到济南大学站下车。